编纂原则 指编纂志书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和通用法则。志书序例及方志学论著中多有关于方志编纂原则的论述。唐李泰等人纂修《括地志》的编纂原则是“考于传信”,内容上“简而能周、博而能详”。元杨敬德在《赤城元统志序》中提出,志书的记载应坚持“直笔”,以求能够“传信”。清章学诚提出“志属信史”和“持论不可不恕,立例不可不严,采访不可不慎,商榷不可不公”四大要求,反对“任情无例”“私意褒贬”。民国时期,吴宗慈的《修志丛论》、瞿宣颖的《志例丛话》、黎锦熙的《方志今议序例》,对方志编纂原则均做过论述,寿鹏飞《方志本义管窥》提出“方志记载,不贵应有之尽有,而贵应无之尽无”,方志立言“据事直书,而劝惩自见”。新方志的编纂遵循存真求实、横分纵述、述而不论、越境不书、生不立传、详今略古、执简驭繁等原则。
存真求实
指志书编纂必须实事求是,如实记载情况,不虚美,不隐恶,更不能按主观需要剪裁客观事实。真实性是志书之所以能代代传承接续的基础。历代修志多推崇“秉笔直书”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地方志工作条例》的第六条明确规定:“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,确保质量,全面、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。”存真求实是一种客观公正地对历史负责的品德和态度,包含两方面内容:一是保存真实,即记述和保存真实的地情资料,这是修志的宗旨;二是探求真实,即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,反复核实、考证,这是实现宗旨的科学方法。
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 方志内蒙古(摘自《方志百科全书》)